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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沒判刑就被關? 羈押制度的爭議與反思
重大刑案發生,嫌犯在判刑確定前就被關押,這合理嗎? 近年來,台灣的羈押制度引發許多爭議,許多人質疑它是否過度侵犯人權。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羈押制度,探討它在保障社會安全與個人權益間的兩難。
什麼是羈押?
簡單來說,羈押就是檢察官或法官為了防止被告逃跑、串供 或湮滅證據,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,暫時把被告關起來的強制手段。
法律怎麼規定?
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,法院要羈押被告,必須符合以下要件:
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,如果不用羈押,很難進行後續的追訴、審判或執行:
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: 例如:某甲涉嫌詐欺,名下無財產且有多次出境紀錄,檢察官認為其有逃亡之虞。
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: 例如:某乙涉嫌毒品案,與多名共犯有聯繫,且有刪除通訊紀錄的行為,檢察官認為其有串供、滅證之虞。
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(預防性羈押): 這是近年來檢察官常使用的手段,只要被告可能被判五年以上,且檢察官認為有上述風險,就能聲請羈押。然而,「相當理由」的認定標準較為模糊,容易導致檢察官權力過大,也是最具爭議的一點!
在台灣,羈押的使用有日益增加的趨勢,特別是在偵查階段的羈押,更成為常態。
羈押申請比例攀升的三大原因
社會氛圍的壓力 : 重大刑案發生後,社會大眾往往要求嚴懲兇手 ,媒體報導 也可能助長恐慌情緒,司法機關因此承受更大的壓力,傾向於採取羈押手段以安撫民心。
案件複雜度提高 : 隨著科技發展 ,犯罪手法日新月異,案件偵查的難度也隨之增加。為了蒐集完整證據,檢察官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進行調查,因此更傾向於聲請羈押,以防止被告干擾偵查。
預防性羈押的擴張 : 如前所述,預防性羈押的門檻相對較低,適用範圍逐漸擴大,使得檢察官更容易以此名義將被告羈押。
過度羈押:對人權的四大侵害
侵害無罪推定原則 :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4條規定: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。」也就是說,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,都應該假定被告是無辜的! 然而,羈押制度卻允許在被告還沒被定罪前就限制其人身自由,這可能造成「未審先判」的情況,侵害無罪推定原則。
剝奪人身自由 : 羈押剝奪了被告的自由,而且羈押期間可能長達數月甚至數年 ,對被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負擔。
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: 羈押應該是例外,而非常態。若羈押比例過高,表示許多案件在尚未充分調查清楚前,被告就已被關押,這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比例原則。
可能造成冤案 : 被告被羈押在看守所,難以自行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,可能無法有效地行使防禦權,甚至在心理壓力下 ,做出不實的自白,增加冤案發生的機率。
支持羈押的理由
然而,支持羈押制度的人認為,對於某些重大或複雜的案件,羈押是必要的手段,可以確保案件順利偵辦,防止被告逃亡或干擾司法。例如避免被告在境外逍遙法外,或是持續危害社會。
我們應該怎麼做?
羈押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,但在保障社會安全 與維護個人權益 之間,必須取得平衡。我們應該:
強化偵查效能 : 提升檢警的科技偵查能力 ,縮短偵查時間 ,減少對羈押的依賴。
落實無罪推定 : 司法人員應恪守無罪推定原則,避免在偵查階段就對被告做出有罪的預設立場。
完善羈押審查機制 : 法院應嚴格審查羈押的必要性,確保羈押手段的合法性和正當性,並考慮更多羈押替代方案,例如:電子監控 、限制住居 等。
提供被告法律協助 : 確保被告在被羈押後,能夠及時獲得律師的協助 ,保障其訴訟權益。
思考與討論:
你認為台灣目前羈押的標準是否過於寬鬆?為什麼?
除了羈押,還有哪些替代方案可以防止被告逃亡或干擾偵查?
面對重大刑案的輿論壓力,司法機關該如何堅守無罪推定原則?
羈押制度的改革需要你我的關注與監督! 讓我們一起思考如何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同時,也能守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,共同打造一個更公平、更正義的社會! 你可以分享這篇文章,讓更多人了解這個重要的議題!
以上資訊僅供參考,個案仍需尋求專業律師協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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